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丹河干流流经的高平市、泽州县交界处和主要的一级支流汇入丹河干流的入口处设置监测断面和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水环境质量,每月向社会公布1次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