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已废止市、丹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施生态保护,提高水源涵养与防污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