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丹河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近3年的原始监测记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