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