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