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广告经营者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和审查广告内容,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一)强制其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没收广告费;(四)处以广告费五至十倍的罚款;(五)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前款各项处罚可以并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