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仓储保管者、运输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为之保管或者运输的,由主管部门没收所收保管费或者运输费,处以所收保管费或者运输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进行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营业执照。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还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