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广告经营者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和审查广告内容,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强制其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没收广告费;

(四)处以广告费五至十倍的罚款;

(五)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并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