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干扰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