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行政执法人员证方能上岗。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公务时,至少应当有两人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人员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