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应当追查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相关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