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各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团推派的代表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