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