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各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团推派的代表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