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全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对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见时,经主席团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大会会议对议案或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二小时前,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修正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