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