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