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电力设施。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