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六章 水电设施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