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六章 水电设施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县的水电设施及有关工程测量标志、电力生产标志、安全标志、固定性的宣传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未经水电管理机构批准,均不得拆迁和移动。批准拆迁和移动的,由申请拆迁的单位、个人负责补偿或者重建。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