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六章 水电设施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自治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设立保护标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并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