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自治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设立保护标志。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并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