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自治县对水电设施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县公安、水电、国土资源管理、工商、林业、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