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六章 水电设施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自治县对水电设施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县公安、水电、国土资源管理、工商、林业、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