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县境内的水电资源属国家所有。

自治县贯彻执行国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条件,发挥自治县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水电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