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县鼓励、支持县内外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入股、独资或者股份合作等形式,在自治县境内兴办水电企业或者兴建水电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自治县与投资者的约定,依法保障投资人按照投资份额享有的产权和获得的收益。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