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自治县设立水电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水电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

水电发展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