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五章 水电发展基金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水电发展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扶持自治县发展水电的资金;(二)国家投资的收益;(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四)国有水电企业拍卖取得的资金;(五)拍卖乡(镇)、村集体水电企业时取得的由国家投入的资金及收益;(六)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