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县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两部制电价、丰枯季节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

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和供电企业的销售电价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自治县的上网电量与返供电量实行丰枯调节,有关具体事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