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自治县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保证电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均衡供电用电。

自治县经营供电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自治县内的用电需求,优先购买使用取水点在自治县境内的水电站所生产的电量,自治县水电站生产的电力由国家电网收购上网的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