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县境内的水电站、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自治县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收。

取水点在自治县境内、在自治县境外发电的水电站按照其发电收入缴纳的相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两地人民政府商定的协议缴纳。

自治县境内的水电站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