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四章 水电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自治县鼓励非国有资本依照电网规划,参与县内输变电网建设。自治县允许用电大户投资建设自用电站和发电企业向其过网直供电。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