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自治县鼓励非国有资本依照电网规划,参与县内输变电网建设。

自治县允许用电大户投资建设自用电站和发电企业向其过网直供电。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