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四章 水电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凡具备国家规定并网条件的电站,可以申报并入县电网运行。不同产权的水电站(厂)并网运行时,其各自的产权不变,并按照并网协议进行经营管理。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