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凡具备国家规定并网条件的电站,可以申报并入县电网运行。

不同产权的水电站(厂)并网运行时,其各自的产权不变,并按照并网协议进行经营管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