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三章 水电工程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凡在自治县境内承担水电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咨询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由国家统一印制、国家和省两级管理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