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三章 水电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兴建、改建、扩建水电工程,必须依照立项审批程序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进行。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中,应当做好防汛和安全工作。水电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就近上网原则,与电网管理机构签订意向并网协议,意向性并网协议应当具备发电站至并网变电站之间输电线路建设投资与收益的约定条款。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