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三章 水电工程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县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