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县水电发展规划,由自治县水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电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相协调,电源与电网同步发展,并兼顾防洪、供水、灌溉、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水产、水运、旅游事业等综合效益的原则。

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