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二章 水电资源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在自治县境内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以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