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临街商业网点店外经营的,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二)商业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三)集贸市场内的摊贩不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