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畅的,由自治县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三)吊扣行使证、驾驶证。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