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临街商业网点店外经营的,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商业摊点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集贸市场内的摊贩不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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