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下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或投资规模二十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一)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