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建设,及含有公有制投资成份的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