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除村民、居民自建平房住宅、抢险救灾工程、军事设施、小型临时性建筑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