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下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或投资规模二十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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