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应当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单位合并或分立,应当重新建立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