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编制由地方总工会与编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