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自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需要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市总工会确认其社团法人资格,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