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专利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工作。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专利行政执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