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