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第十五条有效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中,要有建乡(镇)民族的公民。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乡(镇)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要配备与人口比例相适应的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