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第十六条有效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