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九条已废止水工程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工程规划,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专项水工程规划服从区域水工程规划,区域水工程规划服从流域水工程规划。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